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0號
原 告 彗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志偉
原告與
被告天恩寢具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00,00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