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32號
原 告 鴻斌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于光天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龍辰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7,600 元,應繳第
一審
裁判費8,2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7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原告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