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6號
原 告 方春景
原告與
被告錦禾工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3,164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 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,現由
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98號受理中,如原告之聲請經
駁回確定,應
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