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03號
原 告 達鈴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麗虹
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
律師
黃郁雯律師
劉韋宏律師
原告與
被告何思奕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857,828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29,31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