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1號
原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皓博
被 告 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克猷
原告與被告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未明
幣別者同)1,482,860元【計算式:美金28,052 元×32.485(
訴
訟繫屬時104年10月28日美金匯率)+歐元15,859.9元×36.04(
訴訟繫屬時104年10月28 日歐元匯率)=911,269元+571,591元
=1,482,86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751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