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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41號 原  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博 被   告 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克猷 原告與被告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未明 幣別者同)1,482,860元【計算式:美金28,052 元×32.485(訴 訟繫屬時104年10月28日美金匯率)+歐元15,859.9元×36.04( 訴訟繫屬時104年10月28 日歐元匯率)=911,269元+571,591元 =1,482,860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751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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