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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57號 原   告 全國重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芳梅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原告與被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9,65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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