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57號
原 告 全國重工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芳梅
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
律師
原告與
被告森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79,65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6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