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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79號 原   告 全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潾 告與被告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,122,27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1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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