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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  告 劉彥甫即吉田文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晟景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864,93 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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