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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   告 黃程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      杜海容律師 被   告 瑞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瑞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,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462,0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070元;訴之聲明 第三項,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,070元【計算式:5,070+3,000=8,070】,扣除前繳裁 判費4,190元外,尚應補繳3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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