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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  告 龍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裕 原   告 豐合機械工程行即張傑成       東京企業社即洪瑜璟       誠信土木包工業即吳董義誠       昇泓企業社即陳嘉鴻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3,002, 34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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