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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270號 原   告 正在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永在 原告與被告通達通運有限公司、林炳亨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40, 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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