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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325號 原   告 南輝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汝釧 訴訟代理人 林俊源 原告與被告尚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00,0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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