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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海事優先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346號 原   告 上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鋒興 被   告 EVER FORTUNE FISHER CO,LTD.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海事優先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756,315 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,1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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