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47號
原 告 偉辰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榆鈞
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
律師
黃致穎律師
被 告 范憶志
原告與被告范憶志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
。查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,原告請求禁止被告於特定時地發出噪
音以維護居住安寧,係屬
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
訴訟費用法
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3,
000 元。訴之聲明第二項,原告請求被告於門牌號碼高雄市○○
○路○○○ 號內,加裝
適當之隔音設備,以避免噪音流出,
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為782,500 元;訴之聲明第三項,訴訟標的金額為20
萬元,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、三項訴訟標的價額為982,500
元【計算式:782,500 +200,000 =982,500 】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0,790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790元【計算式:
3,000 +10,790=13,790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