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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23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2368號 原   告 金上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盈茹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  告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50,791 元(即 原告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物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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