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68號
原 告 金上合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盈茹
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
律師
被 告 旭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宏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50,791 元(即
原告請求撤銷執行程序之執行
標的物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4,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 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