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13號
原 告 吳泓德
樓麗瑗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林祺祥
律師
原告與
被告紘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邱庭聲間
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,647,8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