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7號
原 告 詮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朝旺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
律師
陳子操律師
李倬銘律師
原告與
被告中華碩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9
01,6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,0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