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8號
原 告 詮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宋朝旺
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
律師
陳子操律師
李倬銘律師
原告與
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6,298,63
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,3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