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62號
原 告 萬冠防盜電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國禎
原 告 增耀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
訴訟代理人 戴國禎
原告與
被告永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裁判
費87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9,4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