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3號
原 告 罡毅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勝綢
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
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昶慈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525,770 元,應繳
裁判
費5,7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5,230 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