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7號
原 告 曾家慶
訴訟
代理人 梁素媚
原告與
被告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0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