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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5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8 號原   告 興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誠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正義股份有限 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9,250 元,應繳第   一審裁判費5,5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  尚應補繳5,01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 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   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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