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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  告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鎧允工程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8,375 元,應繳   第一審裁判費13,67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 ,尚應補繳13,1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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