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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台灣智庫綜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彩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瑞豐夜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,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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