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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 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恳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被  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被   告 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 全天公司)自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至訴外人耿浩明離職之日止 ,月給付原告耿浩明對其之薪資新臺幣(下同)7,370 元;被 告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易立昇公司)自104 年1 月1 日起 至訴外人劉胤旭離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劉胤旭對其之薪資5, 000 元,屬因定期給付涉訟,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,計為1,484,40 0 元【計算式:(7,370 元+5,000 元)×12月×10年=1,484, 400 元】,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484,400 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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