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4號
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恳貞
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
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
被 告 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威欽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請求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全天公司)自民國104 年2 月1 日起至訴外人耿浩明離職之日止
,
按月給付原告耿浩明對其之薪資新臺幣(下同)7,370 元;被
告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易立昇公司)自104 年1 月1 日起
至訴外人劉胤旭離職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劉胤旭對其之薪資5,
000 元,屬因定期給付涉訟,
推定權利
存續期間超過10年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,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,計為1,484,40
0 元【計算式:(7,370 元+5,000 元)×12月×10年=1,484,
400 元】,故核定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1,484,400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5,7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