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4號
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恳貞
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
被 告 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
被 告 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威欽
原告與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扣押款
事件,原告於104 年5 月6 日具狀減縮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
(下同)54,480元【計算式:7,370 ×4 +5,000 ×5 =29,480
+25,000 =54,480】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