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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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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  告 昶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景仁 一、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燕明發支付命令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  開事項㈠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請就後開事   項㈡併予補正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967,764 元,應繳裁判   費10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  10,07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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