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5號 原  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  告 燦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照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,000,000元(即原 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