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號
原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被 告 燦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照明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2,000,000元(即原
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受之利益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,6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