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46號
聲 請 人 鼎基資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宇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倪金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