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1號
原 告 亞矽亞儲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紀進昌
訴訟代理人 鍾義
律師
原告與
被告陸興原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,
當事人應徵之裁判費,得以其
所繳調解之
聲請費扣抵之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79,240 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502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費500 元,
應再補繳30,0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