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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 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原告與被告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565,189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3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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