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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動產所有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  告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真 被   告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984,989 元( 即原告陳報之動產價額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,301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倪金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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