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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 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  告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00,000 元,爰以原告 民國104 年2 月3 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 1 :31.63 ,換算成新台幣為(下同)12,652,000元,為該請求 之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,408 元,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22,9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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