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
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400,000 元,
爰以原告
民國104 年2 月3 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
1 :31.63 ,換算成新台幣為(下同)12,652,000元,為該請求
之
訴訟標的價額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3,408 元,扣除原告前已
繳納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22,90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