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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   告 林宛珊 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俞宏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」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64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70 元,暫免徵收裁 判費二分之一即4,185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,應 再補繳3,68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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