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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房屋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  告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正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、施秉慧律師、顏雅嫺律師 被   告 簡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,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及其上同段14589 建號騰空返 還予原告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( 即兩造上開房地約定之買賣價金),第2 項請求被告應自103 年5 月26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房地之日止,按日賠償部分,則不 併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,000,000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,00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,750 元,應 再補繳96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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