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4號
原 告 岳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財正
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
律師、施秉慧律師、顏雅嫺律師
被 告 簡佩琪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,
按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
損害
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
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及其上同段14589 建號騰空返
還予原告,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(
即
兩造就
上開房地約定之買賣價金),第2 項請求被告應自103
年5 月26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房地之日止,按日賠償部分,則不
併算其價額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,0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100,000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,750 元,應
再補繳96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