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9號
原 告 吳雁輝
訴訟
代理人 杜海容
律師
原告與
被告匯鑫興業有限公司、林正強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5
9,23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194元。又原告另
聲請訴訟救助
,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94號受理中,如其聲請經
駁回確定,
應於駁回確定之
翌日起5 日內,如數補繳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