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83號
原 告 滿豐漁船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其穎
原告與
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(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
)間給付補助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512,73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,
17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