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6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久利氣體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松霖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順發企業有限公司間104年度訴字第1006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2,704,09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41,743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鍾淑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