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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原  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 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被  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7 月21日下午3 時30分 許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請原告中信造 船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核對所請求之項目、金額,並提出正確之計 算式及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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