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
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
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碧祥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
律師
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
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
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
上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元
,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
佰元,及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自民國103 年3 月29日起陸續委託原告曾天才即祐福工
程行(下稱祐福工程行)就被告經營使用之永能輪「EVEREN
ERGY(IM00000000)」(下稱
系爭船舶)進行貨油艙、污油
艙搭架共16艙、貨油艙、清除油泥、高壓清洗共7 艙、貨油
艙高壓清洗共9 艙、化油劑、太空袋等工程,被告
迄今未給
付任何款項,尚積欠祐福工程行新臺幣(下同)4,666,000
元(明細如附表所示),祐福工程行就被告委託施作之工程
既已全部完成,依
民法第490 條第1 項、491 條規定,即得
向被告請求給付全部之承攬工程款項,且被告應自收受
起訴
狀之
翌日起負遲延責任。
㈡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信公司)經營船舶修造
業務,並於高雄港內向高雄航港局租用港區內碼頭經營使用
。被告與中信公司洽商,欲將系爭船舶停靠於中信公司租用
高雄港內「順榮廠」8748號碼頭(系爭碼頭),中信公司遂
於103 年4 月7 日以報價單向被告為「停泊費用」每日19,0
00元,「岸電費用」每日7,500 元,「25噸吊車使用費」每
次3,000 元,「重油油泥清運處理費」每噸5,000 元,「碼
頭腹地使用費」每日2,000 元之報價,並經被告簽屬同意依
據報價單所示單價付款。而被告共計使用高雄港內「順榮廠
」8748號碼頭靠泊27日,應給付中信公司停泊費用513,000
元(計算式:19,000元/ 日×27日=513,000 元)、碼頭腹
地使用費40,000元(計算式:2,000 元/ 日×20日=40,000
元)、岸電費用187,500 元(7,500 元/ 日×25日=187,50
0 元)、吊車2 次6,000 元;且中信公司完成被告所定作之
重油油泥清運處理工作,被告亦應支付中信公司重油油泥清
運處理費331,000 元,中信公司依民法第421 條第1 項、第
490 條第1 項規定,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租金及承攬工程款共
計1,077,500 元,被告並應自收受起訴狀
繕本之翌日起負遲
延責任。
㈢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祐福工程行即曾天才4,666,000 元
、應給付原告中信公司1,077,500 元,及均自收受起訴狀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祐福工程行提出報價單(見本院卷第13頁)向其請求附表編
號1-3 所示金額,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般行情,為民
法第74條之
暴利行為。按一般行情貨油艙、汙油艙搭架之單
價僅每立方米80元,
乃原告祐福工程行請求單價高達320 元
,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般行情,
自屬無據。再者,系
爭輪船之所有貨油艙、清除油泥、高壓清洗時僅派工150 人
次,依一般行情,每人每日工資約2000元,僅300,000 元,
加上工具、器材耗損至多100,000 元,此部分頂多400,000
元,乃祐福工程行請求7 艙共1,365,000 元,9 艙共540,00
0 元,全部1,905,000 元,顯然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
般行情,自屬無據。附表編號4 化油劑17,000元、附表編
號5 太空袋24,000元部分,被告不爭執。祐福工程行主張被
告應給付逾1,121,000 元(=680,000元+400,000元+17,000
元+24,000 元)之部分為無理由。
㈡中信公司所提出之價目表並
非其向被告所承攬工作之價目表
,自無民法第491 條第2 項之
適用,且其提出之「中信造船
股份有限公司集團順榮廠各項設備使用單價表」、「中信造
船集團順榮廠一、碼頭繫泊租金費用計算,二、腹地使用費
,三、電力、機電設備」均未經被告簽名認可,依民法第24
7 條之1 規定及立法理由「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、守法起
見,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,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,並為
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,
列舉四款有關
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,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明定該部
分之約定為無效。」,按契約應有利於
債務人之解釋,
上開
價目表依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,無
拘束力,中信公司依上
開單價表請求被告給付自無理由。中信公司所提出其他項目
之單價、總價遠高於高雄港務
分公司之收費價目表,查系爭
船舶為6000噸之輪船,依高雄港務分公司「碼頭碇泊費」價
目表5000~10000噸輪船每小時321 元,等於每日7,704 元,
則27日停泊費用應僅208,008 元,乃中信公司請求每日19,0
00元,全部513,000 元,為高雄港務公司收費之二倍半,顯
然遠高於輪船停泊之一般行情,自屬無據。依高雄港務分公
司船機處( 船塢) 對外營業收費表編號五、其他第9 項「接
岸電」,超過1000噸輪船每日4,500 元,則27日接岸電費用
應僅121,500 元,乃中信公司請求每日7,500 元,全部187,
000 元,顯然遠高於輪船停泊之一般行情,自屬無據。中信
公司主張被告應給付逾706,508 元(=6 ,000 元+331,000元
+40, 000元+208,008元+121,500元)之部分為無理由。
㈢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附表之全部工程項目、編號4 、5 金額。
㈡重油油泥66.2噸之清運處理費331,000 元、吊車費用6,000
元、每日碼頭腹地使用費2,000 元計40,000元、停泊費用之
計費天數為27日、岸電費用之計費天數為25日。
㈢本院卷第83至85頁之報價單(含附件,下稱系爭報價單)由
被告之總經理莊廷
諭簽名同意。
四、
本件爭點:
㈠被告應給付祐福工程行關於附表編號1-3 之金額為若干?
㈡被告應給付中信公司關於停泊費用、岸電費用之金額為若干
?
五、本院之判斷:
㈠被告應給付祐福工程行關於附表編號1-3 之金額為若干?
⒈按稱承攬者,乃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
,他方
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,如依情形,非受報
酬,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,視為允為報酬,未定報酬者,
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,無價目表者,按照習慣給付,民
法第490 條及第491 條定有明文。本件祐福工程行於未與
被告議妥報酬數額及簽訂書面契約情況下,即進場施作完
成附表編號1-3 之工程項目,而被告並不爭執其應給付祐
福工程行此3 項之報酬,則祐福工程行依民法第490 條、
491 條規定為請求,
洵屬有據。
⒉被告辯稱祐福工程行提出報價單(見本院卷第13頁)向其
請求附表編號1-3 所示金額,遠高於船艙油泥清理業之一
般行情,為民法第74條之暴利行為
云云,
經查:依祐福工
程行提出報價單
所載:貨油艙、污油艙搭架計16艙,共85
00立方米,每立方米之搭架費用為320 元;貨油艙、清除
油泥高壓清洗計7 艙,每艙費用195,000 元;貨油艙高壓
清洗計9 艙,每艙為6,000 元,則依上開報價單計算,每
100 立方米之搭架及清除油泥、清洗費用約為48,694元。
而
參酌本院依被告
聲請,請訴外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
檢送其公司委託協力廠商提供清污處理之參考費用如附件
,而依附件所載,100 立方米污油艙(櫃)之內部清潔費
用為100,000 元(計價以油泥2 噸;油渣2 袋為基準)、
額外油渣(每)6,000 元,有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5
年6 月3 日0000000000號函在卷
可佐(見本院卷第167 至
第168 頁),可見祐福工程行之報價並未遠高於船艙油泥
清理業之一般行情,則祐福工程行提出之上開報價單,雖
被告係於祐福工程行請款時始收受該報價單,於合理價格
範圍內,其性質即
堪認與上開
所稱價目表性質相當,自
非
不得做為本件承攬報酬判斷之依據,被告此部分
抗辯尚無
足取。
是以被告應給付祐福工程行關於附表編號1-3 之金
額共計4,625,000 元。
㈡被告應給付中信公司關於停泊費用、岸電費用之金額為若干
?
⒈按稱租賃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
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,民法第4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查中信公司於103 年4 月7 日以系爭報價單向被告為「停
泊費用」每日19,000元,「岸電費用」每日7,500 元之報
價,並經被告之總經理莊廷諭簽屬同意於報價單上,
業據
原告提出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報價單及附件為證(見本院卷
第83至85頁),雖被告辯稱中信公司請求顯然遠高於輪船
停泊之一般行情,自屬無據;且附件之「中信造船股份有
限公司集團順榮廠各項設備使用單價表」、「中信造船集
團順榮廠一、碼頭繫泊租金費用計算,二、腹地使用費,
三、電力、機電設備」均未經被告簽名認可,上開價目表
依民法第247 條之1 規定,無拘束力云云,
惟查,系爭報
價單既經被告之總經理莊廷諭簽名認可,而該報價單上載
明:「四、順榮廠碼頭停靠費用為每日19,000元(GT0000
-0000 每日19,000元),若有使用其他設備則按該設備之
單價計算費用」、「七、附件為浮塢內之各項設備之單價
表及順榮廠各項設備之單價表」,而該報價單所附附件亦
有載明接用岸電費用約定之價目表,可見「停泊費用」每
日19,000元,「岸電費用」每日7,500 元,確為雙方之
合
意,
而非僅中信公司單方面所提金額,被告與中信公司自
應均受其內容拘束。又停泊費用之計費天數為27日、岸電
費用之計費天數為25日,此為兩造所不爭執,是依此計算
,中信公司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停泊費用513,000 元(計算
式:19,000元/ 日×27日=513,000 元),岸電費用187,
500 元(7,500 元/ 日×25日=187,500 元),應屬有據
。則被告以中信公司請求顯然遠高於輪船停泊之一般行情
,自屬無據云云為辯,
尚非可採。
⒉次查,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
之契約,為
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、加
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、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
使權利、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之約定,按其情
形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,民法第247 條之1 固有
明文。惟88年4 月21日民法債編增訂第247 條之1 ,係鑑
於我國國情及工商發展之現況,經濟上強者所預定之契約
條款,他方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,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
、守法起見,乃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,明定附合契約之
意義,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,
列舉4 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,如按其情形顯失公
平者,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。是該法條第1 款所謂:
「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」,及第3
款所謂:「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」
,應係指一方預定之該契約條款,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
商變更之餘地,
始足當之。而該法條所稱「按其情形顯失
公平者」,則係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,或按
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,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(最高法
院96年度
台上字第168 號判決意旨
參照)。本件中信公司
與被告均為營利事業公司,並無經濟或議約地位上明顯之
差異情事,亦
難認被告為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,被告之總
經理於簽署系爭報價單之「客戶同意簽章回傳」欄前,當
有能力本於專業知識、經驗評估其自身條件情形以決定簽
署
與否,其認系爭報價單之內容對己不利,簽署前當有機
會與中信公司磋商、變更,亦無不能拒絕簽署之情形,已
難認被告有處於無從拒絕簽署餘地之不利益情形,顯與
定
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目的未合。被告復未能證明其於簽署
系爭報價單時有何欠缺實質之議約能力而處於無拒絕簽署
餘地之情況,則縱使系爭報價單之內容係由中信公司事先
擬就,亦難認被告僅能依中信公司所提供之制式條款簽立
系爭報價單之情形,與定型化契約所應適用之衡平原則不
符,足認系爭報價單及所附價目表並非民法第247 條之1
所定之定型化契約,被告辯稱上開價目表依上開規定對伊
無拘束力云云,
並無可採。
㈢綜上,祐福工程行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-3 所示金額
,加上被告不爭執之附表編號4 、5 所示金額,合計4,666,
000 元(計算式:2,720,000 元+1,365,000 元+540,000
元+17,000元+24,000元=4,666,000 元)。中信公司得請
求被告給付停泊費用513,000 元、岸電費用187,500 元,加
上被告不爭執之重油油泥66.2噸之清運處理費331,000 元、
吊車費用6,000 元、每日碼頭腹地使用費40,000元,合計1,
077,500 元(計算式:513,000 元+187,500 元+331,000
元+6,000 元+40,000元=1,077,500 元)。
六、
綜上所述,祐福工程行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、第491 條規
定,請求被告給付4,666,000 元;中信公司依民法第第421
條第1 項、490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,077,500 元;
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均應予准許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莉庭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工 程 項 目 │原告主張金額│
│號│ │(新台幣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貨油艙、污油艙搭架共計16艙 │2,720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貨油艙、清除油泥、高壓清洗1P,5P,5S,6P,│1,365,000元 │
│ │6S,7P,7S,8P,8S共計7艙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貨油艙高壓清洗4S,5P,5S,6P,6S,7P,7S,8P,│ 540,000元 │
│ │8S共計9艙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化油劑 │ 17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太空袋 │ 24,00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 計 │4,666,000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