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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   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源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   告 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顏阿善 被   告 常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明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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