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2號
原 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銘源
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
律師
複 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
被 告 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顏阿善
被 告 常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聰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
十一時三十分,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書記官 黃振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