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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停車位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  告 亞聯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  告 洪李惠貞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 院認尚有下述事項應行調查之處,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 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五分,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。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 狀陳述意見: (一)關於原告就系爭停車位部分請求被告給付每月相當於租金    之不當得利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部分,若認原告主張    有理由,被告對此不當得利之數額是否爭執?若被告對此    有爭執,原告請求此部分之數額依據及舉證為何? (二)就系爭2872建號建物謄本記載主要用途為「管理室」,被    告主張為約定共用而爭執其使用獨立性,則就該管理室屬    約定共用有無具體舉證?又原告就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    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   ○○○號5樓,權利範圍為34/35),於99年5月10日以買賣為    原因登記所有,則被告爭執原告所有之「管理室」屬住    戶,具體主張究竟為何?此部分有無爭執之實益? (三)樺鋼公司積欠債務未償,經龍星昇公司拍定取得系爭大樓    不動產後,樺鋼公司就系爭大樓(包含拍定之不動產)之    所有權利義務(包含證人梁客川所證稱非系爭停車位之其    他停車位專屬使用權)由龍星昇公司承受等情,兩造是否    爭執?若爭執,理由及依據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白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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