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湘涵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傑出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雅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
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
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
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05年3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5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之
住所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而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
民事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
卷
可按,是
揆諸前揭規定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法 官 林韋岑
法 官 徐彩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聖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