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冠鈺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、仁旺螺絲有限公司、林俊
宏即詠大樂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上訴費用,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472萬693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萬1740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
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於
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玉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