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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6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 上 訴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教       余佳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,其中第1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一、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   )2,134,1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,279元。 二、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仙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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