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7號
上 訴 人 文鯕水產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淑芬
訴訟代理人 陳文教
余佳燕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,其中第1項部分
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一、上訴人就
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
)2,134,19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33,279元。
二、上訴理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;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仙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