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79號
原 告 杜修明
訴訟
代理人 陳依伶
律師
被 告 朱國慶
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
複 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
被 告 思宇環境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子龍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