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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755號 原   告 岳德油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命德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      黃培鈞律師 被   告 陳榮男 訴訟代理人 林芬瑜律師       邱基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雅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程 序期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白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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