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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48號 原   告 誼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銀來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      龔盈瑛律師 被   告 鄭祥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  告 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改行簡易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 )50萬元以下者,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 部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 圍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通常訴訟事 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 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59,590元,經本院以通常訴 訟事件審理後,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準備書狀減縮訴 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92,043元,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 50萬元,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之範圍,本院依職權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改行簡易 訴訟程序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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