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8號
原 告 誼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潘銀來
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
律師
龔盈瑛律師
被 告 鄭祥
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
被 告 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改行
簡易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
)50萬元以下者,
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
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
部撤回,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
圍者,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,並將該通常訴訟事
件
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,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
繼續審理,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
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559,590元,經本院以通常訴
訟事件審理後,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
準備書狀減縮
訴
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92,043元,致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未逾
50萬元,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
程序之範圍,本院
爰依職權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改行簡易
訴訟程序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郭素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