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85號 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侑成 被   告 大豐工程有限公司(原名:豪順工程有限公司)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君誠 被   告 楊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104 年12月9 日言詞辯論終 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如附 表金額欄所示各金額,自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, 週年利率欄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,違約金起算日欄所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 以新台幣捌拾肆萬叁仟玖佰貳拾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大豐工程有限公司、陳君誠、楊經合法送達, 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,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大豐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、 102 年3 月1 日分別向該公司借款新台幣(下同)150萬 元 、104 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 年,利息以該公司定儲利 率指數加碼4.63%、郵政儲金2 年期定期儲金加碼2.625 % 計算,目前為週年利率6 %、4 %,如未依約還款,本息按 年金法按月攤還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約定利率 20%加計違約金,如未依約償還本金或利息,本件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,被告陳君誠、楊擔任連帶保證人,被告大豐 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,該公司尚有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未受清償,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,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大豐工程有限公司、陳君誠、楊未於言詞辯論時到 庭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 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 定利率;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 金,民法第478 條前段、第233 條第1 項、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 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 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甚明,亦 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。 五、本件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借款、連帶保證事實,已提出借款 契約2 份、授信約定書3 份、交易明細查詢資料4 份、存放 款查詢資料2 份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2 份為證(見本院卷第6 至13頁、第22頁),上開被告均未到 庭或以書狀為爭執,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則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、違約金,依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 要旨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,經核亦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,並 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當金額擔保,得免假執行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 條第2 項、第390 條第2 項、第392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金額(新台幣)│週年利率│利息起算日│違約金起算日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91,632 元 │6 % │103.6.30 │103.7.3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51,506 元 │6 % │103.8.30 │103.9.3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91,674元 │4 % │103.9.1 │103.10.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409,108 元 │4 % │103.7.1 │103.8.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