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
原 告 陳天保
訴訟
代理人 陳旻沂
律師
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
被 告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
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
上原告與被告
拆屋還地等事件,經本院實地測量被告占用高雄市
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0.5平方公尺(見本院卷
第78頁)。
訴之聲明第1 項返還土地之
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
(下同)1,052,982 元(計算式:公告現值100,284 元/ 平方公
尺×10.5=1,052,982 ),併計
無因管理費用46,750元,合計
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099,732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890元。
原告僅繳納5,950 元(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),應補繳5,94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鍾錦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