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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  告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 謝佳蓁律師 被   告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,經本院實地測量被告占用高雄市 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0.5平方公尺(見本院卷 第78頁)。訴之聲明第1 項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 (下同)1,052,982 元(計算式:公告現值100,284 元/ 平方公 尺×10.5=1,052,982 ),併計無因管理費用46,750元,合計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099,73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 原告僅繳納5,950 元(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),應補繳5,940 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錦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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